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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308號
原 告 許誌杰
楊味蓉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簡承佑律師
張育誠律師
被 告 王吳麗卿即登冠土木包工業
楊春重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許誌杰、楊味蓉起訴均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原告許誌杰、楊味蓉起訴之訴訟標的分別核定為新臺幣5,873,906 元、6,500,000 元,各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9,212元、65,35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許誌杰、楊味蓉各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等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民二庭法 官 陳婉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高文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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