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CYDV,104,訴,356,201508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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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35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佳芳
被上訴人
即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85,448元,應徵11,2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0 日
民一庭法 官 林芮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葉昱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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