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CYDV,104,訴,458,201508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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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458號
原 告 楊哲雄
原 告 楊學彥
原 告 楊延儇
原 告 蔡楊琴慧
原 告 謝慧如
被 告 李宇翱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宇翱間請求租佃爭議事件,經嘉義縣政府調處不成立,移送本院審理。
原告如欲進行訴訟程序,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於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補提出民事起訴狀並應附繕本一份。

二、上揭起訴狀應載明:「訴之聲明」、「訴訟標的(請求權之法律依據)」與「原因事實及理由」。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0 日
民三庭法 官 呂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葉芳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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