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CYDV,104,訴,477,201508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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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477號
原 告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熊明河
被 告 郭羽益即郭羽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

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6,940元,扣除已繳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6,440元。

經本院於民國104年7月8日裁定命原告於 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於104年7月1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按,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4 日
民二庭法 官 林中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許錦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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