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CYDV,104,訴,515,201508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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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515號
原 告 鄭文村
被 告 劉建欣
劉依錦
劉建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7 月10日裁定命原告於7 日內補正。

該項裁定已於104 年7 月1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9 日
民二庭法 官 陳婉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高文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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