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54號
聲 請 人 李東卿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9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4年1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9 日
民一庭法 官 林芮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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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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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發 票 人│付 款 人│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 支票號碼 │備 考│
│ 號 │ │ │ │ (新臺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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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上青食品行│陽信商業銀│103年5月30日 │4,320元 │AE4156576 │受款人:李│
│ │曹峻瑋 │行嘉義分行│ │ │ │東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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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葉昱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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