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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84號
聲 請 人 鴻洋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怡紋
訴訟代理人 黃孟君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4年8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不慎遺失上開證券,遂聲請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205號公示催告,並於104年1月6日將公告刊登於新聞紙在案,因申報權利期間已滿,並無任何人主張權利,故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規定聲請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經查附表所載支票,業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205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並已於104年7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該支票。
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上開支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黃義成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李宗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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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4年度除字第8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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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發 票 人│付 款 人│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 支票號碼 │備 考│
│ 號 │ │ │ │ (新臺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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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財團法人台│中國信託銀│103年1月20日 │45,375元 │BD0661500 │受款人:鴻│
│ │灣省嘉義縣│行嘉義分行│ │ │ │洋通運有限│
│ │私立萬能高│ │ │ │ │公司 │
│ │級工商職業│ │ │ │ │ │
│ │學校 │ │ │ │ │ │
├──┼─────┼─────┼───────┼───────┼─────┼─────┤
│002 │財團法人台│中國信託銀│103年1月3日 │26,250元 │BD0661471 │受款人:鴻│
│ │灣省嘉義縣│行嘉義分行│ │ │ │洋通運有限│
│ │私立萬能高│ │ │ │ │公司 │
│ │級工商職業│ │ │ │ │ │
│ │學校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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