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96號
聲 請 人 黃註煌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3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4年8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7 日
民一庭法 官 陳卿和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楊國色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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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
├──┬─────┬─────┬───────┬───────┬─────┬─────┤
│ 編 │發 票 人│付 款 人│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 支票號碼 │備 考│
│ 號 │ │ │ │ (新臺幣) │ │ │
├──┼─────┼─────┼───────┼───────┼─────┼─────┤
│001 │黃註煌 │永豐銀行嘉│104年1月18日 │42,500元 │AE9410559 │ │
│ │ │義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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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黃註煌 │台灣中小企│103年12月22日 │162,100元 │ZD3124959 │ │
│ │ │業銀行嘉義│ │ │ │ │
│ │ │分行 │ │ │ │ │
├──┼─────┼─────┼───────┼───────┼─────┼─────┤
│003 │黃註煌 │台灣中小企│103年12月22日 │15,600元 │ZD3124958 │受款人:全│
│ │ │業銀行嘉義│ │ │ │廣食品有限│
│ │ │分行 │ │ │ │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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