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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家他字第22號
抗 告 人
即 被 告 蔡宗珉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黎玟汝間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
抗告人對本院於中華民國一○五年八月二十二日所為裁定提起抗
告,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八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朝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黃怡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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