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CYDV,105,家聲抗,42,20161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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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家聲抗字第42號
抗 告 人 蕭黃麗珠
相 對 人 蕭百佳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准許處分受監護宣告人之財產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5年8月3日本院105年度監宣字第226號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合議庭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廢棄。

准抗告人依附件遺產分割繼承協議書所示內容代為處分受監護宣告之人蕭百佳因繼承取得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

聲請及抗告程序費用由受監護宣告之人蕭百佳負擔。

理 由

一、抗告人於原審聲請意旨略以:抗告人之女即受監護宣告之人蕭百佳,經本院以105年度監宣字第84號裁定宣告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並選定抗告人為其監護人確定在案。

因蕭百佳之父即蕭明魁於民國105年3月13日死亡,留有遺產,蕭百佳現在護理之家受照顧,因經濟不佳之考量,想為其申請低收入戶,因此無法繼承過多遺產。

為此,爰依民法第1101條第2項第1款規定,聲請准許抗告人處分蕭百佳之不動產等語。

二、原審裁定略以:依抗告人提出之遺產分割繼承協議書內容,蕭百佳僅分得1筆土地,且未取得相當之金錢補償或按應繼分分得遺產,顯與法條規定為受監護人利益之要件不符,且抗告人亦未提出其他積極證據以資證明前揭處分行為係對受監護宣告人有利之處分。

故抗告人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抗告意旨略以:經家庭成員重新協議後,重新予以分配,並確認係為受監護人最大利益所為分配處分,為此提起抗告,請求廢棄原裁定,准依抗告書所附遺產分割協議書之內容,進行遺產繼承之登記等語。

四、按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非為受監護人之利益,不得使用、代為或同意處分。

監護人為下列行為,非經法院許可,不生效力:一、代理受監護人購置或處分不動產。

二、代理受監護人,就供其居住之建築物或其基地出租、供他人使用或終止租賃。

監護人不得以受監護人之財產為投資。

但購買公債、國庫券、中央銀行儲蓄券、金融債券、可轉讓定期存單、金融機構承兌匯票或保證商業本票,不在此限,民法第1101條定有明文。

上開規定於成年人之監護準用之,同法第1113條亦有明定。

五、經查:㈠相對人前經本院以105年度監宣字第84號裁定宣告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並選定聲請人為相對人之監護人、指定關係人蕭百合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嗣聲請人會同關係人蕭百合於105年11月12日具狀陳報本院相對人之財產清冊等情,業據聲請人陳明在卷,且經本院調取105年度監宣字第84號卷宗核閱屬實。

㈡聲請人主張相對人之父親蕭明魁於105年3月13日死亡,相對人與關係人蕭百莉、蕭彼得共同繼承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嗣聲請人並已代理相對人與其他繼承人達成遺產分割協議等節,亦據聲請人提出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遺產分割協議書、財政部南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影本等件為證,本院審酌抗告人重新提出如附件所示遺產分割協議書之內容,相對人取得之不動產之公告現值大於其應繼分數額,對受監護宣告人蕭百佳應無不利。

故抗告人聲請本院許可其代為處分相對人繼承如附表所示不動產,核與相對人之利益相符,故抗告人之聲請依法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原審未及審酌抗告人已重新提出新的遺產分割協議書,而遽為駁回抗告人之聲請,自有未洽。

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為不當,而聲明廢棄,為有理由,爰廢棄原裁定,許可抗告人依附件遺產分割繼承協議書所示內容代為處分相對人繼承取得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裁定如主文第1、2項所示。

六、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有理由,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第164條第2項,非訟事件法第44條、第46條,民事訴訟法第49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3 日
家事法庭審判長法 官 李文輝
法 官 洪挺梧
法 官 楊朝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除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外,不得再抗告。
如提再抗告,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須附繕本一份及繳納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並應同時表明再抗告理由。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怡惠
附表:
┌─┬────┬─────────────────┬────┬────┬──────┐
│編│        │            坐落地點              │面積    │權利範圍│備註        │
│  │財產種類├───┬────┬──┬─────┼────┼────┼──────┤
│號│        │縣  市│鄉鎮市區│段  │地號/建號 │平方公尺│        │            │
├─┼────┼───┼────┼──┼─────┼────┼────┼──────┤
│1 │土地    │嘉義縣│竹崎鄉  │溪心│ 315地號  │5,955.47│1/20    │            │
├─┼────┼───┼────┼──┼─────┼────┼────┼──────┤
│2 │土地    │嘉義縣│竹崎鄉  │溪心│ 317地號  │  885.42│1/20    │            │
├─┼────┼───┼────┼──┼─────┼────┼────┼──────┤
│3 │土地    │嘉義縣│竹崎鄉  │溪心│ 319地號  │  785.97│全部    │            │
├─┼────┼───┼────┼──┼─────┼────┼────┼──────┤
│4 │土地    │嘉義縣│竹崎鄉  │溪心│ 322地號  │  575.18│全部    │            │
├─┼────┼───┼────┼──┼─────┼────┼────┼──────┤
│5 │土地    │嘉義縣│竹崎鄉  │溪心│ 329地號  │   49.17│全部    │            │
├─┼────┼───┼────┼──┼─────┼────┼────┼──────┤
│6 │土地    │嘉義縣│竹崎鄉  │溪心│ 331地號  │1,662.23│全部    │            │
├─┼────┼───┼────┼──┼─────┼────┼────┼──────┤
│7 │房屋    │嘉義縣│竹崎鄉  │溪心│   3建號  │  152.96│全部    │含附屬建物(│
│  ├────┴───┴────┴──┴─────┤        │        │電梯樓梯間)│
│  │門牌號碼:嘉義縣○○鄉○○村○○○00號      │        │        │7.67平方公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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