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CYDV,105,消債更,79,201611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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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消債更字第79號
聲 請 人 葉鳳寶
代 理 人 康志遠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文件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又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一千元;

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上開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復為同條第3項所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文件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柯月美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8 日
書 記 官 陳雲平
附表: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4,100 元(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34 元計算,並扣除已繳納之聲請費1,000元。
計算式:15人10份34元-1,000元=4,100元)。
又本件郵務送達費係預繳,如有不足,另依實支數計算徵
收;尚有剩餘,則退還予聲請人,併此敘明。
(二)請陳報聲請人於何處就職?每月收入若干(包含薪資、各種獎金、補助金等)?並提出聲請人薪資單或其他薪資證
明(如提出薪資儲領帳戶存摺之影本,請提出本年度交易
資料,需檢附存摺封面及存摺內頁,內頁並應標示薪資部
分;如由雇主出具薪資證明,請載明雇用期間、每月實際
領得薪資數額及年終獎金數額)。若無證明文件或無相關
收入,亦請以書面說明之。
(三)請詳列每月生活必要支出之項目、金額及提出實際支出證明文件,並說明之。
(四)請說明並提出依法受聲請人扶養之人及其他共同扶養義務人之戶籍謄本、財產狀況,並陳報聲請人、受聲請人扶養
之人是否有領取失業給付、老農年金、國民年金、中低收
入戶補助或者其他津貼或補助?如果有,其期間、金額,
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若無任何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
(五)請陳報聲請人所投保之全部商業保險契約(含以本人、父母、配偶、子女為被保險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
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等),請敘明保險公司名稱、地址
、各保險契約有效期限及每期保費金額、繳費時間及現有
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並提出保險契約影本或其他相關
文件。如有以該等保單質借,應提出質借之金額及還款紀
錄、目前尚餘借款金額等證明文件。若無任何相關財產資
料,仍應以書面說明。
(六)預備之更生方案還款計畫為何?如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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