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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簡上字第96號
上 訴 人 林俊雄
訴訟代理人 蔡長佑律師
被上訴人 劉龍爍
訴訟代理人 查名邦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 年6 月14日上午10時50分,在本院第十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 日
民三庭審判長法 官 陳卿和
法 官 曾文欣
法 官 呂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吳念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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