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CYDV,105,繼,1437,201611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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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繼字第1437號
聲 請 人 蔡太逸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被繼承人蔡金匾(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嘉義縣○○鄉○○村0鄰○○○00號之1)於105年9月26日死亡,聲請人即繼承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蔡金匾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7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前項報明債權期間屆滿後6個月內,聲請人應向本院陳報償還遺產債務之狀況並提出有關文件。

該6個月期間,如有必要,聲請人得敘明理由而聲請延展之。

四、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將本裁定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並將登載證明檢送本院。

五、聲請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蔡金匾之遺產負擔。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義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林美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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