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281號
聲 請 人 張閔景
代 理 人 施淑美
相 對 人 賴治民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大四下大動物疾病學兩學分遭相對人誤當,104 年學年度已經被擋修診斷實習一學年,聲請裁定停止執行再擋修105 學年度診斷實習,避免再發生難以回復之損害,並參酌行政訟法第116條「行政訴訟繫屬中,行政法院認為原處分或決定之執行,將發生難以回復之損害,且有急迫情事者,得依職權或聲請裁定停止執行」,民事訴訟法應有此權宜等語。
二、經查,行政訴訟制度與民事訴訟制度,其制度設計與法律關係本有不同,並不能當然得以比附援引,而遍觀民事訴訟法既無準用行政訴訟法第116條之規定,則聲請人主張民事訴訟法應有行政訴訟法第116條此規定之權宜聲請停止執行,顯然缺乏依據。
從而,本件聲請人之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7 日
民一庭法 官 周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張子涵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