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CYDV,105,聲,313,201611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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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313號
聲 請 人 王秀能即王國安之繼承人
即債務人
法定代理人 謝雋彥
相 對 人 王素珍
即債權人
上列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為保全對於債務人貨款請求之強制執行,於105年1月2日及7日聲請本院105年度司裁全字第358、369號准予假扣押後,並已於105年11月7日向本院嘉義簡易庭聲請支付命令,由本院105年度司促字第9340號清償貨款事件受理在案,此經本院依職權調取該案卷宗核閱無訛。

債權人既已提起本案訴訟,則債務人聲請債權人限期起訴,則屬不必要,自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4 日
民一庭法 官 林芮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邱法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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