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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360號
原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俊昇
被 告 詹吉政
蔡坤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28,988 元(計算式:土地面積838.65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750元=628,988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6,83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柯月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雲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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