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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401號
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國治
被 告 侯志明
被 告 邱麗麗
被 告 侯志達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侯志達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628,472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17,137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16,637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4 日
民三庭法 官 馮保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周瑞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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