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CYDV,105,補,409,201611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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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409號
原 告 張瑞煌
被 告 林德興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510,000 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51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4 日
民二庭法 官 陳婉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高文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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