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90號
原 告 蕭國寶
訴訟代理人 林契名律師
複 代理人 何勇良
被 告 江欽全
江欽旭
江坤瑝
江炎曉
江坤裕
上五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邱創典律師
邱皇錡律師
丁詠純律師
被 告 江留
徐江貴美(原名:江明子)
張燦欽
張燦福
張素珍
張燦興
張其榮
江林秀枝
江火茂
江惠聰
江惠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曾宏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黃妍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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