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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303號
原 告 吳嘉萍
被 告 經國新城J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羿心
訴訟代理人 鄭麗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會議決議不生效力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 年12月23日上午10時50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續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9 日
民三庭法 官 呂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葉芳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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