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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517號
上 訴 人 許麗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淑汝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
民國105 年10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800,000 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3,0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4 日
民一庭法 官 黃茂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秀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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