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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769號
上 訴 人即
被 告 尊貴國際開發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哲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 年4 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第二審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52,632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3,576元,尚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如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0 日
民一庭法 官 周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張子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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