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775號
原 告 蔡茂元
訴訟代理人 洪國欽律師
被 告 蔡振哲
吳俊宏即布袋休閒海釣場
蔡茂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所有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年6月15日下午2時45分,在本院第9法庭行言詞辯論。
並請兩造當事人本人均親自到庭。
另請兩造具狀補正下列事項:
一、系爭土地上如嘉義縣朴子地政事務所106年2月7日製作之土地複丈成果圖所示編號A1、面積13.4平方公尺之鐵棚架,編號A2、面積11.7平方公尺之鐵棚架,編號A3、面積11.7平方公尺之鐵棚架,編號A4、面積5.6平方公尺之鐵棚架,編號B、面積179.7平方公尺之水泥地坪,編號C、面積207平方公尺之魚塭,究係何人於何時所出資興建或改建?其後是否有轉讓?
二、被告吳俊宏、蔡振哲最後主張當初乃江先生經營系爭海釣場,目前的建物(包含鐵棚架、魚塭、地上物等)均係江先生以120萬元之代價轉讓給被告吳俊宏,則該江先生之姓名與住居所各為何?兩造是否聲請傳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5 日
民三庭法 官 陳卿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王博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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