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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亡字第21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鄒黃清銜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宣告鄒黃清銜(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嘉義市○區○○里00鄰○○○路000號○樓)
於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五日下午十二時死亡。
聲請程序費用由鄒黃清銜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甲○○為失蹤人鄒黃清銜之女,失蹤人鄒黃清銜於民國80年11月間失蹤迄今已逾25年。
爰依民法第8條及家事事件法第156條規定,請求對鄒黃清銜為死亡宣告等語,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
又受死亡宣告者,以判決內所確定死亡之時,推定其為死亡;
前項死亡之時,應為前條各項所定期間最後日終止之時,民法第8條第1項、第9條第1項、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失蹤人鄒黃清銜為00年0月0日出生,其於80年11月間失蹤,至今仍生死不明,現無人知其下落,已經本院公示催告,又聲請人向警察機關報明鄒黃清銜失蹤請求協尋,迄今仍未尋獲,業據聲請人提出戶籍謄本、受(處)理失蹤人口案件登記表為證。
本院函詢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失蹤人之投保及就醫記錄,均無失蹤人鄒黃清銜勞工保險投保紀錄、健保投保加保及就醫紀錄,有勞動部勞工保險局105年9月9日保費資字第10513228610號函、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南區業務組105年9月19日健保南承二字第1055023529號函、本院公示催告公告及新聞紙等件附卷可稽,堪認聲請人之主張為真實。
四、聲請人前向本院聲請公示催告,經本院裁定准許後,聲請人已於105年10月8日將該公示催告內容登載於新聞紙,今申報期屆滿,未據失蹤人鄒黃清銜陳報其生存,或知其生死者陳報其所知,依民法第8條第1項規定,得於失蹤滿7年後為死亡宣告。
五、查鄒黃清銜於80年11月間失蹤,經公示催告仍未有人陳報知其生死,失蹤人已生死不明,則計至87年11月15日屆滿7年,自應推定其於是日下午12時為死亡之時,准予依法宣告。
六、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義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林美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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