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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勞訴字第24號
上 訴 人 天恩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靖權
被上訴人 賴炳瀧
被上訴人 吳忠正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賴炳瀧、吳忠正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 年12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第二審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93,379 元【計算式:383,066 元+154,689 元+31,046元+24,578元=593,379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75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應於七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7 日
勞工法庭法 官 呂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吳念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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