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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勞訴字第9號
原 告 陳高寳貴
訴訟代理人 黃文力律師
被 告 龍彩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蘋珊
訴訟代理人 陳澤嘉律師
簡大翔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 年6 月6 日下午2 時30分,在本院第十法庭續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6 日
勞工法庭法 官 呂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吳念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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