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CYDV,105,司執消債清,6,2017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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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6號
聲請人即 吳進成
債務人
代 理 人 曾錦源律師
債 權 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 權 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債 權 人 聖文森商榮昇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債 權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潤逢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 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本院105年度消債清字第3號裁定附卷足憑。

再查,債務人並無工作,除靠嘉義市政府所補助之身障津貼、中低收入津貼外,並無其他收入。

債務人早於97年5 月12日即已離婚,其前妻為大陸人士,自無行使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之可能,且債務人亦無任何以其為要保人之有效保單可解約後領回保單價值準備金之情事,此亦有卷附之山上郵局存簿交易明細表、個人戶籍資料查詢單、勞保資料及法商法國巴黎人壽、國泰人壽、中華郵政、新光人壽、三商美邦人壽、第一金人壽、中國人壽、合作金庫人壽、元大人壽、朝陽人壽、英屬曼島蘇黎世國際人壽、臺銀人壽、宏泰人壽、遠雄人壽、保德信國際人壽、富邦人壽、全球人壽、保誠人壽英屬百慕達商友邦人壽、英屬百慕達商中泰人壽國際康健人壽等保險公司函文可稽。

三、又依據債務人所提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所載,其名下財產僅有1997年出廠之車牌號碼00-0000 號之自小客車一部,惟據債務人具狀表示該車已於民國96年5 月29日註銷,註銷原因為臺南縣警察局於95年8 月22日進行違規拍賣,拍賣後並將車牌兩面寄回嘉義市監理站,債務人名下雖有該車之登記,然實際上並無該車。

此部分業經本院函詢嘉義市監理站查證屬實,此有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區監理所嘉義市監理站106年5月25日嘉監義站字第1060087633號函文在卷可證。

從而,本件債務人並無財產,自無以其財產清償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08條所定之費用及債務之可能,自應終止清算程序,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馮善詮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書 記 官 李子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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