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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建字第3號
上 訴 人即
原 告 義興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中義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經濟部水利署南區水資源局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4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347,352元,應徵得第二審裁判費260,22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 日
民一庭法 官 周欣怡
上列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張子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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