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CYDV,105,建,7,20170516,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建字第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嘉義市立玉山國民中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州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振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振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4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13,945 元,應徵得第二審裁判費18,13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柯月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雲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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