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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破字第1號
抗 告 人 張文貞
上列抗告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5 年10月31日
本院105 年度破字第1 號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應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1 日
民一庭法 官 黃茂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秀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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