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CYDV,105,簡上,105,201611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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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簡上字第105號
上 訴 人 尚安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威達
被 上訴 人 呂軒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9月2日本院105年度嘉簡字第619號第一審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項),此為簡易事件上訴審程序所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63條準用同法第249條第2項)。

二、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與訴外人集品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下稱集品公司)間給付資遣費事件,經本院執行處以105年度司執字第23419號強制執行事件受理(下稱系爭執行事件),並於民國105年7月17日核發執行命令,禁止集品公司於執行金額範圍內收取對訴外人蘭潭DC-A棟大樓管理委員會(下稱蘭潭管委會)、東隆綠大地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下稱東隆綠大地管委會)及甲子園管理委員會(下稱甲子園管委會,與蘭潭管委會、東隆綠大地管委會合稱系爭3名管委會)等管理委員會之管理服務費債權或為其他處分,並禁止上開管理委員會對集品公司清償。

惟集品公司與系爭3名管委會所分別訂立之公寓大廈委託代管合約書,委託期間均至104年12月30日止,則系爭3名管委會如附表所示之105年7月份管理服務費並非集品公司所有,被上訴人無權請求扣押,且上訴人因承接系爭3名管委會之公寓大廈委託代管事宜,業已取得系爭3名管委會105年7月份之管理服務費合計新臺幣(下同)28,000元,並已開立統一發票交由系爭3名管委會收受,該筆款項上訴人即為管理人。

並聲明:1、原判決廢棄。

2、系爭執行事件對原告所有如附表所示之管理服務費所為之強制執行程序應予撤銷。

3、第一、二審訴訟費用均由被上訴人負擔。

三、經查:

(一)被上訴人聲請對集品公司強制執行,經本院執行處以系爭執行事件受理後,於105年7月17日核發執行命令,禁止集品公司於執行金額範圍內收取其對系爭3名管委會等管理委員會之管理服務費債權或為其他處分,並禁止該等管理委員會對集品公司清償,嗣系爭3名管委會均未聲明異議,其中蘭潭管委會於105年7月27日具狀陳報已依執行命令全數扣押13,000元、甲子園管委會於同日具狀陳報已依執行命令全數扣押7,000元、東隆綠大地管委會亦具狀陳報已依執行命令全數扣押8,000元等情,業經調閱系爭執行事件卷宗核閱屬實。

(二)按動產物權之讓與,非將動產交付,不生效力。但受讓人已占有動產者,於讓與合意時,即生效力(民法第761條第1項)。

經查,上訴人主張系爭3名管委會如附表所示之105年7月份管理服務費非集品公司所有,被上訴人無權請求扣押云云。

惟上訴人雖已取得系爭3名管委會105年7月份之管理服務費合計28,000元,固據其提出系爭3名管委會之105年7月份統一發票3紙為證(一審卷第6、7頁)。

然此僅能證明系爭3名管委會有積欠上訴人管理服務費,而系爭3名管委會業經本院執行處扣押上開金額,系爭3名管委會即喪失扣押金額之處分權,系爭3名管委會自無法將金錢交付予上訴人。

則扣押之金額既未交付予上訴人,依民法第761條第1項所定,上訴人自無法取得金錢之所有權,亦未對扣押之金錢,取得管領權。

(三)按第三人就執行標的物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之權利者,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法院對債權人提起異議之訴(強制執行法第15條前段)。

而所謂就執行標的物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之權利者,係指對於執行標的物有所有權、典權、留置權、質權存在情形之一者而言(最高法院44年台上字第721號判例意旨參照)。

如上所述,上訴人非系爭3名管委會扣押金錢之所有權人,亦非管領權人,上訴人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不符強制執行法第15條前段之要件。

是上訴人依強制執行法第15條規定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請求撤銷系爭執行事件就如附表所示之管理服務費所為之強制執行程序,顯無理由,原審判決駁回上訴人之訴,並無不當。

從而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爰不經言詞辯論,以判決駁回之。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陳卿和
法 官 呂仲玉
法 官 馮保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周瑞楠
附表:
┌──┬───────┬───────┬───────┐
│編號│管理委員會名稱│管理服務費期別│管理服務費金額│
│    │              │(民國)      │(新臺幣)    │
├──┼───────┼───────┼───────┤
│ 1  │蘭潭DC-A棟大樓│105年7月份    │13,000元      │
│    │管理委員會    │              │              │
├──┼───────┼───────┼───────┤
│ 2  │東隆綠大地公寓│同上          │8,000元       │
│    │大廈管理委員會│              │              │
├──┼───────┼───────┼───────┤
│ 3  │甲子園管理委員│同上          │7,000元       │
│    │會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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