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簡上字第28號
上 訴 人 許兼
訴訟代理人 黃裕中律師
被上訴人 許麗蘭
許花子
許正杰
許嘉欣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吳宏輝律師
複 代理人 張世明律師
林堯順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由受命法官再行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 日
民一庭審判長法 官 林望民
法 官 林芮伶
法 官 周欣怡
上列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張子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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