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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繼字第1462號
聲 請 人 江呂杏
江旭勛
江明錡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上列聲請人即繼承人因其被繼承人江弘毅(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嘉義縣○○鄉○○村○○○00號之2)於105年9月13日死亡,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江弘毅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六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聲請人應於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二十日內將本裁定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並將登載證明檢送本院。
四、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江弘毅之遺產負擔。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朝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怡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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