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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292號
聲 請 人 北安宮
法定代理人 孫茂財
相 對 人 黃慶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10月31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案由關於「國家賠償」之記載,應更正為「撤銷會議決議」。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
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案由,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9 日
民二庭法 官 陳婉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高文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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