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CYDV,105,補,402,20161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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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402號
原 告 郭燕琴
被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請求撤銷本院105年度司執字第17997 號所為之強制執行程序,惟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0萬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8,7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柯月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雲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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