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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403號
原 告 黃崇修
黃崇榮
被 告 黃崇哲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642,829.5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05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0 日
民二庭法 官 陳婉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高文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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