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CYDV,105,補,404,20161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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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404號
原 告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
法定代理人 郭珍妮
被 告 鍾坤霖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被害補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原告因請求返還被害補償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580,634 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16,741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 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16,241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曾文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許庚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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