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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410號
原 告 李黃紅菜
王純良
蔡曾梅梓
被 告 李冠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均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李黃紅菜、王純良、蔡曾梅梓之訴訟標的金額分別為新臺幣(下同)1,212,229 元、646,400 元、218,3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分別為13,078元、7,050 元、2,32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1 日
民一庭法 官 周欣怡
上列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張子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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