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CYDV,105,訴,263,20161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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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63號
原 告 陳清澄
陳清松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蔡碧仲律師
複 代理人 張育瑋律師
被 告 張意慶
訴訟代理人 張雯峰律師
吳佳融律師
王漢律師
被 告 張意萬
張茶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張阿美
被 告 張謝勤妹
訴訟代理人 張美香
被 告 張方桂珍
張意賢
張正健
上列三被告
訴訟代理人 林芳榮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年12月15日下午3時40分,在本院第9法庭行言詞辯論。

並請兩造具狀陳報本院104年度訴字第776號事件是否已審結,與被告各自占用之系爭建物各於何時所興建?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9 日
民三庭法 官 陳卿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王博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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