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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411號
原 告 吳奕宏
訴訟代理人 陳適庸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系爭嘉義縣○○市○○段000○000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
二、原告請求被告辦理繼承登記部分之請求權基礎即訴訟標的與其原因事實為何?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卿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柯凱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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