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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465號
原 告 趙瑞豐
訴訟代理人 林暉凱
追加 被告 黃武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為訴之追加,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追加之訴駁回。
追加之訴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名定。
二、經查:本件原告於民國106 年2 月2 日具狀追加黃武侯為被告,並變更訴之聲明第1項為:被告黃武侯應與其他被告連帶賠償原告新臺幣(下同)200 萬元,及自102 年5 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見本院卷第217 頁)。
惟因原告並未繳納追加部分之裁判費,本院已於106 年5 月15日言詞辯論期日當庭諭知應於5 日內補繳裁判費2 萬800 元,逾期即駁回其訴,然原告迄今仍未補繳,揆諸首開規定,本件追加之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6 日
民一庭法 官 周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張子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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