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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501號
上 訴 人 劉榮勳
被上訴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即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05年11月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98,207元(以上訴人積欠之債務金額為準),應徵裁判費9,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另原審被告劉秉琪並未在聲明上訴狀上簽名,其上訴為不合法,若欲提起上訴,請一併補正聲明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5 日
民一庭法 官 林芮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核定部分得抗告,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邱法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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