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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65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鄭琪叡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鄭嘉鈴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蘇毅昕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3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65,613 元,應徵得第二審裁判費23,329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柯月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雲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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