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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654號
原 告 孫耀臨
訴訟代理人 王識涵律師
被 告 陳芳欽
訴訟代理人 簡長輝律師
林建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年6月8日下午3時45分,在本院第9法庭行言詞辯論。
另請證人即原告親自到庭。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5 日
民三庭法 官 陳卿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王博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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