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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680號
上 訴 人 A女 年籍詳卷
兼前一人
法定代理人 A女之父 年籍詳卷
被 告 黎彥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5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額核定為上訴人每人各新臺幣200,000元(以上訴人各別請求給付之金額為準),應徵裁判費上訴人每人各3,1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9 日
民一庭法 官 林芮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邱法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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