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CYDV,105,訴,767,20170522,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767號
上訴人即
原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俊昇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詹吉政
蔡坤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詹吉政等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5月9日本院105年度訴字第76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經查,本件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28,98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2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美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許睿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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