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CYDV,105,訴,769,201705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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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769號
上 訴 人即
被 告 尊貴國際開發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哲華
上 訴 人即
原 告 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育徵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 年4 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嗣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5 月10日裁定,限上訴人應於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正,上開裁定已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惟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如數繳納,此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及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可佐,從而,上訴人既未遵期補繳上訴費,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民一庭法 官 周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張子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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