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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33號
上訴人 即
原 告 冠鑫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勝吉
鍾銘純
羅檍惠
陳慧安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鄭桐景
蔡麗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7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107年9月17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分別已於107年10月9日送達與全體法定代理人,有送達證書、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費答詢表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唐一侼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妍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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