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116號
聲 請 人 蔡筱涵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6年1月12日言詞辯論終
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71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年12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4 日
民二庭法 官 陳美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許睿軒
┌──────────────────────────────────────────┐
│支票附表: 105年度除字第116號 │
├──┬─────┬─────┬───────┬───────┬─────┬─────┤
│ 編 │發 票 人│付 款 人│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 支票號碼 │備 考│
│ 號 │ │ │ │ (新臺幣) │ │ │
├──┼─────┼─────┼───────┼───────┼─────┼─────┤
│001 │陳碧娥 │嘉義縣新港│104年2月28日 │41,400元 │FA0150120 │受款人:蔡│
│ │ │鄉農會 │ │ │ │筱涵 │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