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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3465號
債 權 人 嘉義縣大林鎮農會
法定代理人 簡慶煌
債 務 人 林永煌
債 務 人 林鄭玉女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㈠新臺幣壹拾參萬參仟參佰壹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零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㈡新臺幣壹佰肆拾伍萬捌仟參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逾期本金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九四四七計算之利息,超過六個月者,逾期本金按年息百分之五點二八九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逾期利息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九四四七計算之違約金,超過六個月者,逾期利息按年息百分之五點二八九六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整,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附件事實欄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四、債權人其餘聲請駁回。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債權人或債務人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
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林海底核發支付命令部分,該債務人已於民國105年3月22日死亡,此有債務人林海底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債務人林海底已無當事人能力,是依前開規定,此部分聲請即不合法,應予駁回。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9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四、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19條規定:
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於異議範圍內失其效力,以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或聲請調解。
前項情形,督促程序費用,應作為訴訟費用或調解程序費用之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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